隆盛庄:万里茶道上的商贸重镇******
繁荣两个半世纪的万里茶道,横跨亚欧大陆,纵贯中蒙俄三国,沿线覆盖200多座城镇,留存大量珍贵的文化遗产,隆盛庄就是其中之一。
隆盛庄,地处长城沿线,蒙晋冀交汇之地,由茶道而兴起,成为当时重要的茶贸集散地和驼马转运地。隆盛庄于2012年被确定为中国首批传统村落,2014年被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繁盛的商贸交流促使多民族的繁衍生息和文化交流,不仅保留和弘扬了传统文化、民族文化、民间民俗文化,更对民族融合有着重要意义。
塞北旱路的交通枢纽
距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城区东北40公里,坐落着一处距今已有260多年历史的古镇——隆盛庄。
乾隆三十三年,由于清廷招民垦荒,在此设庄,并以兴隆昌盛吉祥之意,取名“隆盛庄”,这里便成为垦地农民聚居之地。
(清)德溥《丰镇厅志》中记载:隆盛庄是丰镇厅的一大巨镇,因地处交通要冲而逐渐形成繁荣的商业城镇。
梁继祖著《话说隆盛庄》中描述,隆盛庄发展成了塞上一个非常活跃的皮毛集散地,作为归化城之一翼,隆盛庄又是一个重要的驼运基地。
到了光绪年间,隆盛庄发展到鼎盛时期,人口达到2万多,商业街区上全是鳞次栉比的商号门市,仅挂有牌匾的商号就达3000余家。当时的隆盛庄商贾云集,贸易繁华,人流如织,一派兴旺景象。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刘一奇、集宁师范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刘利清在研究大量史料基础上,撰写《察哈尔商路上的璀璨明珠——隆盛庄》,对隆盛庄商业兴盛成因进行探析并指出:隆盛庄明代尚为边地草原,现存明长城遗迹,隆盛庄商业的发展缘于内地向口外“走西口”的移民,因紧邻晋北地区,晋商的进驻使隆盛庄在近代迅速崛起,成为察哈尔地区商业开发的主要推动者。“隆盛庄位于长城沿线,蒙晋冀交汇之地,是塞北旱路的交通枢纽,是内地农耕区与蒙古草原地区物资交换的贸易中心,其商贸的繁荣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刘利清说。从隆盛庄向南经丰镇过得胜口到大同,向南可达太原,向东经张家口可到京津以至东部其他地区。从隆盛庄向北经土牧尔台、苏尼特旗到内蒙古各盟旗,以至库伦(今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恰克图(今属俄罗斯)、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等地区,向西可到归绥(今呼和浩特)以至陕西、宁夏、甘肃等地。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副馆长、文博研究馆员张涛介绍,隆盛庄的形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首先,隆盛庄东接张家口,西连归绥城,南下丰镇、大同,北上蒙古草原,成为当时连接东西、通贯南北的重要陆路通道。既是山西、河北、北京等内地通往“口外”的捷径,也是人们到五台山朝山进香的必经之地,同时又是朝廷设置的重要驿站,更是南下北上之人落脚歇息、添置物品、产品交易的理想之地。其次,茶叶之路的繁荣,极大地刺激了我国北方经济的发展,大批城镇在它的影响下萌芽、发育、成长。隆盛庄商业的繁荣使其在清末民初发展为内蒙古中西部地区的重要城镇,促进了当地人口的聚集和城镇的建设。
“走西口”移民带来的繁盛
“晋商是万里茶道的开拓者和经营主力军。山西商人历来有走出去行商,从事长途贩运的传统,足迹遍布全国各个主要商业重镇和码头。”中国商业史学会副会长、万里茶道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维东说。
晋商先在中国境内购买各种货物,然后利用骆驼和大车,通过两条商路将商品运至恰克图,旅蒙商应运而生。旅蒙商是指在大漠南北地区从事商业活动的特殊商人群体。这些旅蒙商人和旅蒙手工业者从内地来到隆盛庄慢慢安置下来,经营的商号有“天合成”“谦合成”“义合成”等,统称草地庄,他们的联社叫“集锦社”。
内蒙古史学会理事刘忠和,曾著有《走西口历史研究》,籍贯丰镇市隆盛庄镇,他告诉记者,进入隆盛庄的旅蒙商多是“走西口”的新移民,他们的到来尤其是晋商的推动促进了隆盛庄商贸的繁荣,来隆盛庄经营的晋商多来自晋北地区,并按不同地域有专业分工,如定襄人做旅蒙业,大同人做绸布百货首饰,阳高人做熟皮缝纫等。
同时归化城的不少大商号都在这里设立了庄头,尤其是拥有“京羊庄”的商号,更是把隆盛庄看做是商战要冲之地。
随着隆盛庄商号的增加、规模的扩大,当地的工商业者结成了自己的行业组织——行社,最初分粮店、缸房、钱铺、当铺、货庄、六陈行、皮毛、山货等行社,后来组成了一个整体机构“商务会”。
《绥远通志稿》中记录了当时的盛景:“(丰镇)县城东北八十里之隆盛庄,为县之巨镇。有东西南北四大街,南北长一里半,东西长半里。街市商业,以牲畜、皮毛、粮粟为重。马桥街为最繁盛地点。外筑土堡,周六里,高一丈二尺。有七门,大北门通集宁,小北门通兴和,西门通(丰镇)县城,南门通山西之阳高、大同,交通四达。”繁华程度可见一斑。
丰镇市文物保护中心副主任薛韬介绍,作为归化城的左翼,隆盛庄也是一个重要的驼运基地,这里有专门做旅蒙生意的行社——拉骆驼“走草地”,两百年间这里所拥有的骆驼数逾万峰,策应着归化城的商号随时需要随时调用。隆盛庄地区蓬勃的商业活动让驼运业迅速成为重要的商业支柱。
“在隆盛庄拉骆驼走草地,还有牛板车运输都是从内地深入到草原大漠腹地的一种独特现象。”薛韬说,“在那风霜雨雪,路途茫茫,往返就得一两年的艰难运输旅途中,牛车承担着食盐、茶叶、糖和煤油等大量生活必需品和大型商品的运输,极富耐力的牛车是重要的远程运输选择。”
多元文化融汇焕发古镇新韵
经历200多年的持续发展,隆盛庄的商业、文化和城镇建设发展到了鼎盛。一座具有明清建筑艺术风格,饱含西口文化特色,承载着茶文化、农耕文化、旅蒙商文化等丰富多彩的文化元素的边陲小镇,镶嵌在晋蒙交界的大地上。
走进隆盛庄,晋风蒙韵扑面而来,街道两边,很多过去的老字号仍在经营,依稀可见隆盛庄当年的繁华。
隆盛庄古镇现存多处古店铺、古门阁等,清真寺、南庙等建筑是内蒙古地区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群,以大北街—大南街为代表的传统商铺建筑风貌保存完好,极具明清时期的特色,反映了经典的营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艺;以张家大院、段家大院为代表的传统民居建筑风貌展现了传统建造技术的地域特色。
薛韬向记者介绍,来自四面八方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将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生活习俗带到这里,共同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民族文化的融合。在隆盛庄,传统庙会上的民间社火、秧歌演艺,节庆吉日中的晋剧、二人台、漫瀚调等戏曲表演,都体现了晋、蒙两地人民在文化艺术方面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发展。
在隆盛庄历史民俗博物馆碑拓馆,展示着近年来发现的41通石碑拓片,“它们展示了隆盛庄有着自己独特的精神传承,从先辈来此垦荒贸易,创业安家以来,一代代隆盛庄人敢拼敢闯、不息不止的拓荒精神,是隆盛庄永不枯竭的发展动力。”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副馆长、文博研究馆员张涛说。
以隆盛庄为代表的察哈尔商业文化以开放性、包容性、继承性、开拓性为鲜明特征,具有独特魅力,是察哈尔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隆盛庄庙会”“四脚龙舞”和“隆盛庄月饼制作技艺”入选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被列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跑毛驴”“五鬼闹判”“民间灶火”等被列为乌兰察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2年住建部、文化部、财政部公布的首批“中国传统村落”,2014年住建部、国家文物局命名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隆盛庄都榜上有名。2019年,国家文物局正式将“万里茶道”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多次开展了“万里茶道”野外调查、勘测和无人机航拍等工作,完成内蒙古境内“万里茶道”的主线、支线和沿途相关文物遗存的调查,隆盛庄作为申请世界“非遗”项目“万里茶道”进入内蒙古的第一个节点城镇作出了巨大贡献。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舆情调查实验室首席专家刘志明表示,“万里茶道”涉及范围包括中俄蒙境内的数百个城市,要打造好“万里茶道”品牌,不能靠各地单打独斗,需要通过构建平台、整合资源,把各方面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隆盛庄古镇保护开发已拉开了序幕,旅游文化产业初具雏形,现代农牧业、传统手工业和服务业已成为主导产业。如今的隆盛庄镇正在朝着更远、更新、更大的目标在前进。
文/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武峰
国家药监局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16日消息,2022年年初以来,国家药监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经查,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存在未按照规程生产、检查、检验、复核等行为,且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规定。2022年8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辽宁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氧气是人体进行新陈代谢的关键物质,医用氧在临床上主要用于缺氧的病人吸氧,尤其是在急救状态下,高纯氧可以用来挽救患者生命。我国对医用氧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贮存、放行有严格要求。本案中,企业关键人员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企业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对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潜在隐患。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双罚制”要求,在对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压实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魏某涛非法收购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联合检查,发现魏某涛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丰台区周边从个人处收购尿毒清颗粒、阿卡波糖片等药品。魏某涛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2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北京市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我国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且禁止非法收购药品。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收购的医保药品与正常销售药品间的差价,拟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而且非法收购的药品脱离正规管理,药品储存条件无法保障,相关药品再流通到患者手中,对公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曲阜市辖区内的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进行检查并抽样检验,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为“特效筋骨痛”“痛除根”等药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等成份,认定为假药。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曲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6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店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22年10月,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该店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店负责人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坚决防范杜绝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当事人销售假药,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禁业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坚决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决心。本案系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行刑联动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信息互通、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机制,体现了行刑衔接的高效执法合力,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四、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注册代理人义务案
【案情简介】根据国家药监局交办的案件线索,2022年6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义务的有关情况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的进口注册代理人,在协助注册人向国家药监局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过程中,未履行告知注册人需补充提交生产地址变更的ISO证书、产品标签和真实性声明等文件的公证函的义务,当事人的注册专员尹某某擅自通过图片编辑软件伪造虚假公证函提交国家药监局作为注册补正材料。2021年11月,当事人已协助注册人申请撤回涉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2022年8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责任人尹某某处以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备案造假行为,本案为成功查处的首起涉及医疗器械代理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造假案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责任人员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形成强有力震慑,有利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五、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脊柱侧弯矫形器,涉案货值金额26.4万元,违法所得26.4万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4万元,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康复治疗成为医疗领域新的增长点。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多发高发,其治疗过程、所使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也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期间深入了解脊柱侧弯的成因、诊断要点、治疗方法、影像学特征,并利用技术方法从PACS系统中提取患者的放射影像电子数据,找准案件办理的突破方向,从而揭开医疗康复领域无证生产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并侵害患者权益的潜规则。该案的办理彰显了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新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突破和攻坚克难的决心,维护了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秩序,有力保障了公众用械安全。
六、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线索,对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眼内照明探头等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的超乳波切一体机,涉案货值金额20988.73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9月,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证的医疗器械104件、罚款358819.6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目前,眼科手术技术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为获得竞争优势,擅自将尚未注册的医疗器械(大多数为耗材配件)投入市场使用,造成无证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情况出现。本案的查处,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明白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七、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分析研判掌握的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抽检部分化妆品。经查,该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产的婴贝萱婴肤霜、婴康益生元身体乳,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赛庚啶,货值金额为212667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同时,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2022年10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化妆品产品备案、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和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生产负责人莫某某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出击深挖案源线索,畅通涉案产品检验绿色通道,深化案件行刑衔接,联合公安机关有力打击了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涉案企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产品备案等处罚,给予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禁业处罚,并首次给予涉案企业生产负责人终身禁业的顶格处罚,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守护儿童用妆安全的坚定决心。
八、“5·7”江苏扬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标罪等罪名判处张某某等8名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的犯罪分子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加处罚金。此案的发现源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摸排的违法线索。扬州检查分局发现上述假冒化妆品违法线索后,立即与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成立联合专案组,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最终捣毁假冒化妆品生产窝点1处、胶管供货商2家,抓获张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自2020年3月张某某等人购买膏体、仿制包材、商标及防伪标识等组件,自行加工、组装生产假冒化妆品,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品牌化妆品进行制假售假,凭借他人优质品牌效应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从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在“打假保名牌”工作机制框架下,由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权利人企业共同发力,将制假售假链条一网打尽,切实保护公众用妆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九、“6·12”福建漳州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注册地址在漳州市诏安县的多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综合研判,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漳州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侦办案件。2022年6月,联合专案组派出执法人员100余人,分赴广东深圳、辽宁大连、河北邯郸及福建漳州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化妆品售假窝点6处,现场抓获涉案人员73人,查扣大量假冒化妆品。截至目前,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本案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3人,另有21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近几年来,随着对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化妆品制假窝点进一步向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偏远地区转移。本案中,不法分子形成团伙作案,分散在福建、广东等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分工作案,且反侦查意识很强,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跨省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细致排查违法线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摸清了全案违法行为脉络,最终成功打掉黑窝点,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